游客江门漂流突遇山洪8死10伤 16岁高中生遇难

owpepfk  2016-6-1


律师:姚金殿律师

律师名言:律师的执业追求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社会和谐;而绝非为谋取个人利益而挑唆诉讼、搬弄事非,致他人结怨。

律师律所: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广东台山市委宣传部获悉,28日发生的台山市端芬镇凤凰峡旅游区游客漂流遇山洪落水事故中,死亡人数升至8人,另有10人受伤。搜救工作基本结束。

5名遇难者来自同一旅行团

台山市委宣传部宣传股负责人陈新贺介绍,目前伤者在台山市中医院和台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陈新贺称,29日景区天气晴朗,但由于上午还在救援,所以目前仍处在封锁状态,暂不接客。此外,景区财产损失有待进一步核实。

据当地通报,8位死者中7名为男性,1名为女性。5人系深圳腾飞旅行团游客,1人为散客,2人为台山当地村民,其中一位村民16岁,是遇难者中年龄最小的。

金凤凰公司救生员肖翔(化名)告诉记者,事发时他在下游。山洪暴发时,他听见有人大喊“山洪暴发了”,于是立即跑向上游。当他跑到中游时,看到已经有很多船靠岸了,“但还有些人没有上岸,山洪全部冲他们去了。”

两名遇难者为公司老板

夏倩(化名)的50多岁的父母是该公司的老板,均在此次事故中遇难。

夏倩称,父母在深圳时和员工一起报名参加了深圳国旅及宝中旅游的旅行团,到了当地后转接深圳腾飞旅行社负责。

事发后,夏倩赶赴台山端芬镇,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已向其了解基本情况,但尚未商讨赔偿事宜。“现在还没来得及料理后事。”

该公司员工孔维晓也在此次事故中遇难。孔维晓的妻子吉芬(化名)称,丈夫和同事当天中午11点多到达端芬镇的梅家大院,参观之后,一行人去了凤凰峡漂流。

吉芬称,与孔维晓同乘一条船的陈姓同事说,事发时,他们后方的一条船翻了,“船上的女孩儿一直喊救命,我老公(孔维晓)就去救她。”之后,大水没过来,陈姓同事抓住了漂浮物,孔维晓却什么都没能抓住。最后不幸遇难。

■ 追问

景区、旅行社该担何责?

律师:如果未危险警告、停止隐患活动等,或难免责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事发前当地曾有大暴雨天气,据媒体报道,幸存者称漂流前,导游曾询问游客中心是否能漂流,“得到肯定答复后才进行漂流。”

在此次事件中,景区、旅行社等部门该担何责?

针对目前官方通报和媒体披露的细节,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景区对在其内游览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民诉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景区负责单位应当了解雨后景区内存在山洪危险的情况,如其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危险警告、停止存在安全隐患的娱乐活动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则对于本案中此类意外事件的发生不能免责,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韩骁说,同样依据《侵权责任法》,旅行社作为活动组织者对其参团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雨后山区,旅行社作为专业机构,应当能够预见存在山洪暴发的可能。如果其不能举证在进入漂流前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特殊气候条件的危险警告等,或在意外发生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则对于本案中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能免责,应依据其过错程度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遇难者所在的公司有责任吗?韩骁认为,对于此类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公司仅为旅行活动的组织者,并不负责旅行活动的现场管理,则不能也无义务提前预见或及时了解景区现场情况,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应当依据职工抚慰金的相关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慰金。同时,如果给员工上有意外险的,可以协助员工或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姚金殿律师点评】每当在网络上看到类似的报道,心头都会异常的悲伤!本来是一场说走就走的快乐之旅,怎么就成为逝去者的人生终点呢?诚然,人固有一死,但是,人的生命是异常宝贵的,活着,才能充分享受亲情、爱情、友情。人生是一次单程旅行,没有回程路;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不可重来。因此,珍惜生命,远离危险,是对自己生命的基本尊重。每个人旅游爱好者,在每次活动中,都应该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危险,不可冒险、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宁可错过千载难逢的景点和游点,也不可让自己有一丝一毫灭顶之灾的可能。本次灾难中,幸存者还笼罩着难以挥去的阴影之中,可是对于那些逝去的家属,只有通过合理的经济赔偿,聊以籍慰他们悲伤的魂灵。从法律上讲,景区管理处、旅行社都是责任主体,希望通过协商,让伤者和逝者的家属尽快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


---文章来源求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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