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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农民  2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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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长春起诉山东昌华集团

劳动争议的申诉

 

尊敬的领导:

我叫赵长春,男,1969年3月15出生,汉族,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北街人,身份证号371102196903158117。就本人起诉山东昌华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业已经岚山区劳动仲裁和岚山区法院、日照市中院审理终结。但就里面的疑点本人不服,有以下几点,现请领导审查:

案件的始末

我于2012年3月被昌华集团无故辞退,2013年5月我去岚山区劳动仲裁咨询,想通过仲裁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接待我的是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李刚,他看了我的材料后,说让我找个律师向他们提出诉讼申请,因此我找到了法程律师事务所的胡馨木律师,我向律师提供了农业银行工资卡、建设银行工资卡、2005年昌华集团颁发的荣誉证书、担任支部书记期间为昌华职工所书写的2006年12月23日和2007年12月23日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记录、中共安东卫街道党委2006年为纪念建党85周年颁发的光荣册,其中第十页显示,我作为原日照昌华海产食品公司的党支部书记,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朱传刚证人证言及朱传刚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请求劳动仲裁要求昌华赔偿我经济赔偿金62000元,补交2005年的审会保险和2012年4月份起至2013年7月的电话费(电话合同到期)。当时昌华集团只承认我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在公司任职四个月后自动离职。劳动仲裁让提供银行卡的明细,由于银行卡是2005年办理的,银行无法打印明细,银行只能打印近几年的明细。期间劳动仲裁协商昌华赔偿我6000元人民币,我没有同意。事情过了半年,劳动仲裁判决我败诉,分文没有。我通过律师开始向岚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我的证人朱传刚答应不出庭,但可以和法官当面说明我被辞退的经过,我的律师曾约证人与岚山区法院的法官见面,而法官以没时间为由而拒绝了向我的证人当面了解情况。之后岚山区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以我自动离职为由,维持了仲裁的判决。最后我委托律师向市中院提出复审,2014年9月市中院以我自动离职为由不支持我的申请。

我的疑问

一.既然岚山区劳动仲裁和岚山区法院、日照市中院承认我2006年1月至2012年3月我在昌华集团工作的事实,我又有朱传刚的证言一份证明我被昌华集团辞退,而昌华集团未提供任何证言,岚山区劳动仲裁和岚山区法院、日照市中院为何不支持我的申诉。

二.昌华集团答辩称我系自动离职有何凭证使得岚山区劳动仲裁和岚山区法院、日照市中院采信。

三.我的证人曾经答应不出庭,但可以直接和仲裁及法官面谈,岚山区劳动仲裁和岚山区法院、日照市中院法官为何不等我的证人面谈、也不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宣判。最起码在尊重事实、不歪曲事实的前提下你们可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做去考虑,可你现在的决议已经歪曲了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倾向弱势群体,我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我不要求你们对我有所倾向,只求你们尊重事实,还我应得的利益。

而且我的律师曾约证人与岚山区法院的法官见面,而法官以没时间为由而拒绝。

四.昌华集团被辞退人员经人力资源经理同意可以结账,我是全部结账走人的。

五.昌华集团对不打招呼就自动离职人员的工资还继续发放工资吗?

六.我提供了2005年昌华集团颁发的荣誉证书、担任支部书记期间为昌华职工所书写的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记录、中共安东卫街道党委2006年为纪念建党85周年颁发的光荣册,其中第十页显示,我作为原日照昌华海产食品公司的党支部书记,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而昌华集团均不承认,只提交我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的考勤表、工资花名册为证,证实我只在公司工作仅四个月便自行离职。最后岚山区劳动仲裁和岚山区法院、日照市中院三级领导确认了我自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在公司工作的事实,以此看出昌华集团一直在欺骗、撒谎、歪曲事实,但让我不明白的是岚山区劳动仲裁和岚山区法院、日照市中院为什么就以昌华的为准,不支持我的申请:补偿我2005年的养老保险及我的电话费和工资赔偿,让我不可思议。

七.我请求调查贺伟(现在阿掖山集团)、李丽娟(现在昌华集团)他们的入党材料(他们是2005年7月入党的)或调查昌华党支部2005年提交给安东卫街道党委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和党员发展对象名单,这些材料均是我填写的。

八.既然岚山区劳动仲裁和岚山区法院、日照市中院承认了我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我在昌华集团工作的实事,而当时昌华集团一直不承认这段时间我在公司任职,这说明了什么?既如此岚山区劳动仲裁和岚山区法院、日照市中院为什么不支持我的诉讼申请?

是什么助长了企业随便开除一个员工,是不是与我们的职能部门的这种工作作风有关,为什么不调查取证?岚山区仲裁的工作人员让我提供考勤表和工资标准,试想一个离开公司的员工再去公司取证后去告公司,公司能给你这种方便?我已经离开公司,我之前的同事都在公司上班,试想他们谁能为了我而影响自己的工作?

 

                     申请人:赵长春

                     电  话:13626330300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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