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绥德县国土局违法强拆造成严重后果

游客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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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绥德县国土局违法强拆造成严重后果

 

       我叫郝保洲,现年62岁,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张家砭乡柳家庄村,农民。现就绥德县人民政府李晓媛县长以权压法,肆意践踏法律,严重损害农民合法利益的有关情况向政府反映,恳请政府依法调查核实,责成处理。

 

      1999年2月27日,我以法人的身份绥德县富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砭乡柳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原有林业山(老东山)约200亩土地用于栽种枣树、杏树等经济作物。承包期限从1999年2月27日至2029年3月27日,共30年。为了承包经营期间的生活、生产需要,经我申请,绥德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4月1日颁发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承包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批准面积4761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用途为生产、生活设施用地,使用期限30年。

 

       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于2000年至2007年在审批范围内修建三层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约2000平方米。从1999年起张家砭乡人民政府即根据政策向我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2004年绥德县人民政府颁发绥德林证字(2004)第0408417号林权证。我在承包经营上述土地过程中,逐年将承包地周围的渠、坡、崖等荒坡地改造为渠坝地。为了积极响应国家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号召,我打算在承包土地上修建烤枣、洗枣、选枣、晒枣阳光棚、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由于本人年事已老,故以儿子郝鑫良的名义于2010年3月26日向绥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

 

       2012年4月10日,绥德县人民政府作出绥政土批[2012]临5号“关于绥德县张家砭乡柳家庄村郝鑫良红枣加工厂项目用地批复”的审批土地件。批准使用0.903亩设施农用地。随后建设红枣加工车间8间,实际占用土地1.35亩。后期为了市、县领导召开现场会考察、学习便利,经市、县相关领导口头同意,将加工车间周围的土地平整后修建了占地约4亩的一个农产品晾晒场,加上修建上山道路,实际占用土地6亩左右(并未超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中的批准面积4761平方米)。

 

      2013年4月26日,绥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政国土资罚[2013]第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我儿子郝鑫良“未经绥德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3年在张家砭乡柳家庄村占用耕地12.148亩修建红枣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60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你户5日内自行拆除所有违法修建,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贰拾肆万贰仟玖拾柒元整(242970.00元)。”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我儿子后,郝鑫良不服于2013年5月7日向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绥政国土资罚[2013]第3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6月22日,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到我承包土地现场进行勘验核实。2013年6月25日,绥德县人民政府李晓媛县长在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未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下指使副县长李永国带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城建执法队、以及公、检、法、张家砭乡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来到现场,动用大型机械强行将我基于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先修建的三层建筑物拆除,同时将以我儿子郝鑫良名义申请用于烤枣、洗枣、选枣、晒枣阳光棚、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等在建建筑物予以拆除。在强制拆除前,我向副县长李永国提议等承包期满,我自愿将承包地上的全部建筑物捐给村委会用于公共事业之用,不要浪费资源,副县长李永国听后认为可行,和乡、村上干部商量,但乡、村干部均不同意,于是由副县长李永国下令拆除。

 

       2013年7月29日,绥德县国土资源局郭小平偶遇我后,口头通知我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2013年8月2日10点30分我到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取得榆国土资复议[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我不服于2013年8月7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协调后指令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清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8日开庭,李晓媛县长不以民生为福,专权弄事让绥德县政府和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庭均诉我持有的1999年4月1日颁发的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假的,以其多年在法院工作经验制造障碍,2013年11月17日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清涧县法院于20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李晓媛利用职务之便2013年12月11日,授意并让绥德县公安局向清涧县法院调取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直到现在已过去7个多月。我去绥德县公安局打问,主管副局长告诉我,经侦查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绥德县人民政府和绥德县土地管理局的章子是真的,绥德县张家砭乡人民政府的章子是假的,据此可以认定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假的。我认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政府部门发的,绥德县张家砭乡人民政府的章子应该是真的,即便章子是假的,只要绥德县人民政府和绥德县土地管理局章子是真的,土地使用证就应该是真的。同时,我要求落实伪造章子的人,尽快出具侦查结论,并询问公安局侦查期限多长,被告知说不来,也许十年。我又去找清涧县法院,法院告知我在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结论没有出来前,案件只能继续中止。

 

    我认为,从1999年2月7日起,我与张家砭乡柳家庄村委会存在合法的土地承包关系,享有30年的承包经营权,为了承包经营需要,绥德县人民政府和绥德县土地管理局给我颁发了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我使用生产、生活设施用地。绥德县人民政府及县长李晓媛在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未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在事实认定不清情况下,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用联合执法的形式动用大型机械等设备强行将我基于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先修建的三层建筑物拆除,严重损害了我的承包经营权和合法利益,给我造成极大地经济损失,已严重违法。

 

    事发后,面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李晓媛为首的绥德县政府以权压法,肆意践踏法律,动用一切国家公器、力量,千方百计要认定我的绥县集建(张政)字第1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假的,以粉饰政府强拆的违法性,逃脱责任。在李晓媛的授意下绥德县公安局以需要继续侦查为由,采取拖延等手段意图迫使我放弃主张权利的行为。以李晓媛为县长的政府领导班子如此妄为,显然是一派官僚主义作风,为了维护“官老爷”的尊严,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置农民合法利益于不顾,肆意践踏法律,与中央倡导的依法治国方略严重相悖,应依法予以查处纠正。我今年已近62岁,只要我有一口气,只要我不死,就一定要讨回公道。

 

 

              反映人: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张家砭乡柳家庄村       

                       郝保洲        联系电话13325419598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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