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怎么处理

温柔_5922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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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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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   2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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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峻峭台阶   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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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双方来说,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属于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离婚后,因履行该条款产生争议的,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赠与将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子女并未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况且赠与人撤销权有法律明文规定,很难以“将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为由推翻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不得撤销。这种观点并不完备。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就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自然不能撤销,但有关财产的约定,如果符合法律关于撤销的规定,仍然可以依法撤销。
第三种观点(也是最主流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子女的约定属于特殊的赠与,与《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合同存在本质的不同,不能任意撤销。这种观点看似很有道理,却漏洞最多。法律并未规定“特殊的赠与合同”,该观点也没有说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到底与赠与合同相比有何特殊性,直接以没有进行充分说理的论断进行判决,属于典型的“强盗逻辑”。很难让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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